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4日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20〕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对产业园区的环保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和“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绿色发展。
第五条 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实施。
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发布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建设全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2分。依据《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核算分值,核定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七条 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由核算分值确定,各产业园区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
第八条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园区、环保合格园区、环保风险园区三个等级。
环保诚信园区:环保信用分值10分及以上;
环保合格园区:环保信用分值5分以上,10分以下;
环保风险园区:环保信用分值5分及以下。
第九条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十条 产业园区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印发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参评产业园区下达《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告知书》并在省厅网站公布。
(二)自查自报。各产业园区按照本办法及告知书要求在每年12月5日前提交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底期间的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报告,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三)核查与抽查。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据自查总结报告对产业园区进行核查,同时随机进行抽查或根据举报信息予以核查,一经核实,自查总结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降一级评价。
(四)初级评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依据核查与抽查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五)结果公示。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产业园区及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拟定初评结果进行调整。
(六)复核审定。产业园区对环保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或证据。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异议的复核结果,报厅务会审定。
(七)统一公布。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外公布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发布一次,评价结果反映产业园区评价年度的环保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环保信用修复是指产业园区为改善环保信用,在改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修改其关联的环保信用信息,调整环保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在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后,可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6个月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收到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产业园区提交的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报厅务会审定。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将通过修复后的产业园区环保信用等级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存在发生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行为的产业园区,在结果公布的年度内不予修复。
第十五条 对环保诚信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简化项目审批准入、专项资金补助安排、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支持,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的园区予以加分奖励。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对环保诚信园区在建设用地、资金扶持、招商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环保风险园区,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在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建议取消产业园区及个人参评资格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二)暂缓受理产业园区调、扩规划环评文件,至整改为环保合格园区。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同步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等职能部门。
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产业园区调、扩区、园区评先评优、五好园区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评定、资金扶持、招商推介等相关生态环境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1. | 环境准入 | 规划环评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 -1 |
2. | 产业园区未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 | -1 | ||
3. | 化工园区认定后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导致复核不合格或被摘牌。 | -1 | ||
4. | 环境监管 | 环保手续落实 情况 | 产业园区内存在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 -1 |
5. | 水环境管理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进行废水收集处理或未达标排放。 | -2 | |
6. | 气环境管理 | 产业园区内存在工业炉窑、锅炉或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运行有效收集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 -1 | |
7. | 固废管理 | 产业园区内存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或连续2年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企事业单位。 | -1 | |
8. | 土壤环境管理 | 产业园区内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 | -1 | |
9. | 环境监测 | 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2 | |
10. | 监管能力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1 | |
11. | 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或由于产业园区原因造成环境质量超标、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 | -1 | ||
12. | 产业园区建成较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并按要求将数据与省监管平台联网。 | +1 | ||
13. | 产业园区内存在被评为环保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 -1 | ||
14. | 风险防控 | 环境应急保障 能力建设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制定或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环境应急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不符合规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建设应急指挥平台。 | -2 |
15. | 环境风险 | 产业园区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 -2 | |
16. | 产业园区存在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或出现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被省级主管部门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 | -4 | ||
17. | 产业园区因发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层面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产业园区存在出台“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评为环保风险园区 | ||
18. | 绿色发展 | 污染物减排 | 产业园区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前10%。 | +1 |
19. | 创新与示范 | 产业园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推荐推广。 | +2 | |
20. | 公众参与 | 舆情与投诉 | 产业园区因环境问题引发集中或长时间信访、投诉,引发负面舆情。 | -1 |
21. | 其他 | / | 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其他年度任务。 | -1 |
22. | 产业园区存在出台“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行为。 | -1 | ||
23. | 产业园区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园区。 | +1 |